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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序言
2021年1月1日,中國銀保監會制訂的《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實施。在《辦法》第8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厘清責任保險與財産損失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的關系,合理確定承保險種。
该划定如何理解?保险实践中存在的“责任险意外险化”又是什么寄义?責任保險与意外傷害保險到底是什么关系?请参看近期某法院判决的一例案例!
02
案情回顧
一、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附加雇員的24小時意外,保險期間員工發生意外身故索賠意外險遭拒,法院判決雇主責任險附加的24小時意外屬于責任險非意外險
(一)甲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附加雇員24小時意外擴展條款
2018年4月,甲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雇主責任保險,保险单载明员工人数145人,保险期限1年。保单约定,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0万元。
另附加雇主責任險24小時擴展條款,約定,擴展承保被保險人的員工在受雇事情前後24小時內,發生意外傷亡事故時,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保險期間內非事情時間,甲公司員工發生交通意外亡故
2018年在线天堂中文www官网,中文天堂资源在线www,らだ天堂中文在线,中文在线っと好きだっ月某日17時24分許,甲公司員工周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經過某市某路口時,與另一輛機動車發生兩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周某當場身亡。事故責任認定爲,因對方車輛的肇事司機無證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周某無責任。
(三)周某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24小時意外險保險金遭拒成訟
事故發生後,周某的家屬持上述保險單,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遭拒,周某家屬無奈將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周某的家屬認爲:
甲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和擴展承保了員工的24小時人身意外險,周某在事情後的24小時內遭遇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應支付人身意外險保險金30萬元。
保險公司認爲:
案涉保單承保的是雇主責任險擴展24小時意外,擴展條款仍屬于主險承保範圍,仍屬于責任險範疇,該附加條款不建设人身保險条约關系,家屬的主張與保險条约約定不符。
(四)法院判決雇主責任險附加的雇員24小時意外屬于責任險非意外險
法院審理後認爲:
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其雇員在24小時內因工傷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和傷殘費用”,是否應認定爲某保險公司在承保甲公司雇主責任險的基礎上另承保了甲公司雇員的人身保險。
首先,案涉保险单的保险性质是責任保險,并非人身保险。
案涉保险单名为《雇主責任保險(1999版)保险单》,保险单中约定保险责任名称为雇主责任,保险单在开头部门关于订立保险单的目的中,已明确载明“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单的划定,卖力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和劳动条约应肩负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并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按此約定,案涉保险单中所列的保险责任均以被保险人应肩负的责任为基础,即案涉保险单的保险性质是責任保險,并非人身保险。
其次,雇主責任險與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並不相同。
雇主責任險屬于財産保險,以雇主爲被保險人;而人身保險則以自然人爲被保險人。案涉保險單中載明的被保險人是甲公司而非周某或甲公司員工。
因此,案涉保險單所列的被保險人情況,也說明該保險單中並未承保人身保險。
再次,案涉保險單的備注也並未改變保險的性質。
案涉保險單中的備注,是針對雇主責任險所作備注,不能脫離雇主責任險的責任基礎,即備注僅屬于對雇主責任險賠償範圍的擴展,但仍然是以雇主需要承擔責任爲前提,並未改變保險的性質,且備注亦對此有更明確的解釋。
另外,甲公司認可只投保了雇主責任險,未投保人身意外險。
案涉保險由甲公司投保,而甲公司陳述,其所投保的亦只是雇主責任險,並無人身意外險。
因此,法院審理後,認爲,周某家屬主張的意外險保險金無事實依據,至于雇主責任險項下的賠償,須另案主張,判決駁回了周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周某家屬不平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03
案件分析點評
主險項下的附加險應與主險性質保持一致
本案屬于責任險意外險化後産生的爭議糾紛。本案産生爭議的原因,在于主險爲雇主責任險,擴展承保了雇員的24小時意外風險。就擴展部门,到底屬于意外險還是雇主責任險,保險公司和員工家屬産生了爭議。
要評判雙方的對錯,需要厘清以下幾個問題:
關于保險条约的主險與附加險到底是什麽關系?主險與附加險是不是應該屬于同一性質的保險?保險産品銷售組合又是什麽意思?
(一)保險条约的主險與附加險的性質應保持一致
筆者試圖查找關于主險與附加險到底屬于什麽關系的文章,並未檢索到,但是從以下幾點,可以得出主險與附加險應屬于同一産品性質的結論。
1、監管文件的規定
在原中國保監會于2016年12月30日印發的現行有效的《財産保險公司保險産品開發指引》第三章命名規則部门第九條規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清晰明了,能客觀全面反映保險責任的主要內容,名稱不得使用易引起歧義的詞彙,不得曲解保險責任,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十條規定, 附加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切合以下花样:(保險公司名稱)+(主險名稱)+附加+(地方性産品地域名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險種)+(版本)。
根據上述命名規則,附加險名稱須載明附加主險的名稱。既然附加險附著在主險上,說明二者的性質應爲一致。
保險實踐中,除名稱的上述要求外,附加險的保險條款一般也會約定:與主險纷歧致之處,以附加險爲准,附加險未提及的內容,以主險爲准。說明附加險只是在保險責任等個別內容上與主險有所區別。而在保險条约主體(即被保險人)方面不應該纷歧致。
2、從出具保單的個數及形式來判定
主險與附加險如果出具了一張保單,主險的投保人與附加險的投保人,主險的被保險人與附加險的投保人均必須一致。
案涉的保單,出具了一張保單,如果認爲是雇主責任險加員工的意外險,二者的投保人雖都爲甲公司,但是被保險人並纷歧致,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爲甲公司,而意外險的被保險人爲員工。
一張保單是沒有辦法涵蓋兩個差异保險大類的保險産品要素的,故主險與附加險的産品性質應爲一致。
3、從保險責任來判斷
雇主责任险为責任保險,承保的是雇主对雇员的执法责任,其执法基础为《劳动条约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在上述执法规则等的相关划定中,并无员工在非事情时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雇主需要对雇员肩负赔偿责任的划定。
也就是,雇主對雇員的責任,限于事情時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果非事情時間發生意外,不屬于雇主的賠償範圍。
(二)保險産品組合的差异保險産品性質不必保持一致
保險条约的主險與附加險的關系,差异于保險産品組合。
原中國保監會制訂的現行有效的《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治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機構可以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組合式經營使用。
保險組合是保險公司經營中,將差异的産品保障組合在一起,推薦給同一個客戶的銷售行爲。此種保險産品組合,是一種商業保險計劃,非最終保單,最終仍應以出具的保單爲准,來界定保險産品的性質。
此種保險組合的産品纷歧致,投保時要分別差异險種出具差异的保單。
好比本案,如果甲公司投保的是保險公司的雇主責險加員工的24小時意外險的保險組合,那麽就會出具兩張差异的保單,一張被保險人爲甲公司的雇主責任險保單,一張被保險人爲員工的意外險保單。
那麽,員工發生保單約定的意外事故,家屬或本人就可持意外險保單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如果保險公司推出的是雇主責任險附加擴展員工的24小時意外,因附加險爲雇主險的附加險,非獨立存在的險種,故仍應按主險的責任進行界定。
也就是纵然員工在非事情時間發生了意外造成損失,仍應根據主險,評判雇主是否對雇員承擔賠償責任,來確定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三)本案投保人的訴訟思路的選擇分析
本案的被保險人家屬,選擇了以意外險的保險条约糾紛提出索賠。如果按雇主責任險索賠,能否获得支持呢?
1、雇主責任險擴展的雇主的24小時意外的前提,須以雇主對雇員的意外存在执法規定的賠償責任爲前提。
一般在非事情時間(上下班路途除外),雇員發生的意外事故,從执法基礎上,雇主並不存在責任,也就不存在賠償的基礎。
2、本案分析屬于雇員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屬于雇主承擔責任的範圍。
本案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應爲下班的路途中,爲交通事故意外,且周某無責任。根據正常邏輯,其身亡的全部損失,家屬應該已從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中全部獲得了賠償。
因雇主責任險和車輛的三者險均屬于責任險,爲財産險範疇,因此均適用財産險的損失補償原則。
也就是家屬只能獲得該員工亡故的一份損失,該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执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的標准計算一份損失。
因車險已經全部賠償了其損失,已經不存在需要雇主責任險再行賠償的任何損失了。所以,家屬選擇了以意外險的案由進行索賠。
04
嚴格界定責任險與人身意外險的邊界
依法合規經營
責任險的意外險化,是指用責任險承保了意外險保障的風險。保險實踐中,保險公司推出的雇主責任險附加雇員的24小時意外保障,因非事情時間的意外,並無雇主責任的执法基礎,但许多保險公司自願賠償了此種損失,也就是用雇主責任險賠付了不屬于雇主責任險範圍的風險,導致雇主責任險的賠付率上升,給投保人造成了誤解,模糊了雇主責任險和意外險的界限。
實踐中,许多保險公司也會推出針對某個民事主體的保險産品保障組合,但商業保險計劃非保險条约。保險公司推出此類涉及差异險種的保險保障組合,需要對投保客戶分別進行解釋和明確說明,以制止理解和認識誤區,減少糾紛的産生。
05
一句白話總結
作为保险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将差异险种之间的责任进行清晰的界定,然后投保时进行充实的明确说明,既是保险公司对保险消费者应尽的法界说务,也是制止纠纷发生,掩护双方正当权益的手段。